-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5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5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5 年使用牌照稅已於 106 年卷 查系爭車輛 105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以車籍登記之通
-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又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又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因滯欠 106 年使用牌照稅, 又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 用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
-
系爭車輛因滯欠107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107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一、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7 年使用牌照稅已繳完,108 年亦
-
車輛早已不堪使用,附上里長證明及相片佐證。
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 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
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
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依其所核定之車種使用, 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 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
-
系爭自用小貨車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罰鍰。
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依其所核定之車種使用, 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 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
-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0333-○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 牌照稅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 (違規單號:○),核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一、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四、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 4 月份
-
報停逾期經註銷牌照後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未行駛,且已繳納交通罰鍰。
嗣因停駛逾期經臺中區監理所逕 行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乃依使用牌照稅在無證據顯示於其他年度亦有違規使用道路 之前提下,僅補徵查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至遭查獲日止107 年 6 月 15 日經申請人繳回牌照申報停用後, 使用牌照稅即停止計徵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
月 28 日起至查獲日 109 年 3 月 12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合計經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 復移用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除補徵 使用牌照稅外系爭車輛既經註銷牌照,嗣移用懸掛他 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已同時構成使用牌照稅本局據以 補徵自逕行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並予 以裁罰
-
系爭牌照移掛他車使用,主張原停放於私人停車場,經員警指示始移動車輛,與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符。
綜 上,系爭牌照既有移掛他車使用之事實,即屬違反使用牌照稅 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