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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18-05-01
  • 點閱次數:14809133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

案情概述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前言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5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 106 年 6 月 18 日之繳款書依法送達後,迄 至同年 7 月 18 日滯納期滿仍未完納。嗣 106 年 11 月 8 日因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縣警察 局○分局查獲(違規單號:○),核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本局 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 數參考表(以下簡稱違章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新 臺幣(以下同)7,120 元 0.3 倍之罰鍰計 2,136 元。

理由

一、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 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 免再依第 2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 第 1 項所明定。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 所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 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 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 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 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及第 74 條所明定。再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 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按 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 0.3 倍之罰鍰……」為財政部 107 年 2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115361 號令修正之違章裁罰倍數 參考表所規定。末按「……依本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為寄 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 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單 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 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 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 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為法務部 92 年 7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20026106 號函所釋示。

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5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本局乃處應納稅額 0.3 倍之罰鍰。

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5 年使用牌照稅已於 106 年 11 月 15 日繳納,扣除假日約延遲 3 天,懇請撤銷罰鍰云云。

四、按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仍未完稅,復經查有使 用公共道路情事,則應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為使用 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另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 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之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合法 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檔中增列「通訊地 址」,有關對汽車各項便民服務及使用牌照稅繳款等各項通 知之送達,則應優先向該通訊地址為送達,此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185 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甚明。卷 查系爭車輛 105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以車籍登記之通 訊地「臺中市○號」一址為優先送達處所,於同年 12 月 5 日遞送至該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 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方式於 105 年 12 月 8 日將文書寄存於臺中文心路郵 局,此有受託郵局勾註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即已生合法送 達之效力,徵於寄存送達原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縱應 受送達人未實際或遲延領取該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送 達之日期。本局為求審慎,乃再將系爭繳款書寄送戶籍地址 「臺中市○號」因遷移退回。准此,系爭繳款書經合法送達 後,申請人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嗣查獲該車有使用公共道 路情事,即已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論處之 要件,縱申請人已於 106 年 11 月 15 日完納稅款,惟係在同 年 11 月 8 日違章查獲日及同年月 10 日入案日之後,並不影 響違章事實之成立,裁處法定要件既已具備,稽徵機關尚無 因個人因素再予衡酌裁免之餘地,系爭車輛查屬 1 年內經第 2 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 違章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 0.3 倍之罰鍰,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及 第 49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結語

附註

檔案下載

  • 使用牌照稅 107 5.pdf 下載 112.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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