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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定期檢驗又使用公共道路經補稅處罰,申請人主張車輛已無法使用,放置於私人空地,不知何由被推至路旁而違規。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 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 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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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並未使用。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至一、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四、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 4 月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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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掛牌照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不知違規。
月 28 日起至查獲日 109 年 3 月 12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合計經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 復移用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除補徵 使用牌照稅外系爭車輛既經註銷牌照,嗣移用懸掛他 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已同時構成使用牌照稅本局據以 補徵自逕行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並予 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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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 裁決處 逕行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 併同 處罰。
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或監 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時發現之車輛欠稅,均可依使用牌照稅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 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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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 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牌 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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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處罰。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 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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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停駛逾期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規定處罰。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 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 則第 17 條所規定。4 月 17 日經申請人繳回牌照申報停用,並停止計徵使用 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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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 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 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經交通事件裁決機關 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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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於後座加裝座椅經查獲,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應依其所核定之車種使用, 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 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本局依 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應繳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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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乃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
1 月 4 日止之繳款書,補徵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次按「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册或證明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準此,申請人既於系爭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