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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及逾限未定檢經註銷牌照,嗣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及逾限未定檢經註銷牌照,嗣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10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8 月 25 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 收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次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 年 4 月份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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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處罰
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處罰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本局卷查系爭車 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104是以申請人既於系爭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後,逾滯納期仍未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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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因入獄即經補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因入獄即經補徵使用牌照稅申准依使用牌 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核無前揭免稅規定適用,原 應自該日即 99 年 4 月 30 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 障礙手册或證明1 月 1 日 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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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戶籍異動造成免稅條件消失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戶籍異動造成免稅條件消失依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免徵使 用牌照稅105 年 3 月 2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之使用牌照稅計新臺幣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 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查「同一戶籍」為系爭免徵使用牌 照稅之構成要件,是申免使用牌照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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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車種使用經處罰,申請人主張應按原車種應納稅額處罰。
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 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 牌照稅為應納稅額領使用牌照,登記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2 個座位,每年 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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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車種使用經處罰,申請人主張原廠出廠即加裝座椅,理應監督管理車商之作為,倘確要處罰,亦請准予變更車種。
立方公分之自用小貨車申領使用牌照,登記之座位數僅 有駕駛座 2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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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已分期繳款完稅,實因經濟困難,並非故意拖欠。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為本市政府交通局抄錄 有案(停車單號:○),核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乃依使用牌照稅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嗣 104 年 6年 7 月 20 日接獲行政執行署通 知欠繳 104 年使用牌照稅卷查 系爭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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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未收到稅單。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一、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警方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書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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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無照片或證據證明其違規。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本局查卷查系爭車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104條第 1 項及稅務違 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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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定期檢驗又使用公共道路經補稅處罰,申請人主張服刑中,車輛遭人侵占。
11 月 10 日起至同年 12 月 24 日查獲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新臺幣末按「使用牌照稅 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 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 應納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