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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後遷出戶籍追繳稅款。
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遷出戶籍追繳稅款。重購退稅日出售原有本市 O 區 O 段 44 地號土地,經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 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本局爰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新臺幣土地稅法第9條、第35條及第37條,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 用途者亦同。」104O 號函核准按土地稅法第 35 條 規定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24 萬 7,088 元,併教示 「四、本案已列入重購退稅管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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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補徵重購退稅款。
戶籍遷出補徵重購退稅款。○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245/10000),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 條規定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嗣查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於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本局爰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新臺幣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得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土地稅法第 35 條之所以另定重購 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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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能否被定性為住宅(或自用住宅),須從實質觀點以為決定,非僅以形式設立戶籍加以判斷。
其地上建物門牌號碼為本市○區 ○路○巷 1 號,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分別為新臺幣,其餘維持原核定,並退還 溢繳稅款分別為 1 萬 5,140建物藤蔓攀附,難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爰依法重核 並補徵前開核退稅額土地稅法第9條及訴願法第81條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本局依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意旨,重 核補徵原退稅額本局竟以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認系爭土地不符合自用住宅 用地,重核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原退稅額至申請人主 張本局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核補徵原退稅額,違反訴願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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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原經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在案,嗣因查得該重購地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已無人設籍
申請人原經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在案,嗣因查得該重購地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已無人設籍,本局乃追繳原退還稅款。4 日出售原有本市同地段○地號等 4 筆土地,經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 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嗣查該重 購土地地上建物於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本 局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合計新臺幣土地稅法第37條至於核准退稅 函係依財政部頒訂之定型函稿格式,教示土地稅法第37 條 所必須追繳原退還稅款之情形,並無不妥,類此重購退稅非屬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乃誤 解法令;自難一味歸咎本局核准退稅函未將法律揭示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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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即因申請人全戶遷出而無人設籍,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爰追繳原退還稅款
年內即因申請人全戶遷出而無人設籍,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爰追繳原退還稅款日出售原有本市同區南屯段○地號等 2 筆土地,經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 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嗣查該重購土地上建物自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本局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分別為新臺幣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土地稅法第 35 條之所以另定重購 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號函核准 按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7,677 元,併教示「五、旨揭重購之土地,本分局已列入核 准退稅管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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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部分面積變更作營業使用。
104 年間出售原所有本市○區○段○地號土地,經申准依土地稅法第35 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嗣查該重購土地上建物部分面積70 萬 3,635 元,本局爰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7條之餘額,惟超過之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 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 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 算應退稅額部分,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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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納保官僅擔任協助、溝通與協調的角色;倘納稅者不服本局行政處分補稅或罰鍰等行政處分,請申請復查。 *不服退稅、申請特別稅率之否准處分或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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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您的退稅權益
,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退稅抵欠應退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按同法施行細則第) 長期直撥退稅約定之方式退稅直撥入帳迅速、安全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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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退稅即時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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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資料及退稅資料抵欠明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