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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
日起申准依使用牌 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補徵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同年月 31 日之 使用牌照稅計新臺幣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 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 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查「同一戶籍」為免徵使用牌照 稅之構成要件,是申免使用牌照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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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遭扣押卻未即刻扣款,其誤認已完納所滯欠109年使用牌照稅
銀行存款遭扣押卻未即刻扣款,其誤認已完納所滯欠109年使用牌照稅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9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 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 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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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使用牌照稅未申准分期繳納,不符財政部函釋免罰之要件。
系爭使用牌照稅未申准分期繳納,不符財政部函釋免罰之要件。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8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 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二、系爭車輛因滯欠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三、申請人復查及口頭主張略以,系爭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於 109次按車輛 滯欠使用牌照稅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者,嗣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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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號牌因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 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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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就其銀行存款強制扣款,不應裁處罰鍰。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11 年使用牌照稅,經填 發繳納期限訂至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本案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 其存款遭行政執行處發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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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無法行駛,遂將車輛暫停自家門口,卻被補稅處罰,實不合理。
年 1 月 1 日(原應自前開註銷牌照日補徵,惟該 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完納,經臺中市裁決處逕行註銷牌 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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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日經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 照,繳納使用牌照稅111 年 5 月 4 日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部令釋規定,自○君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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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系爭繳款書非其本人收受,不應加徵滯納金移送執行。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9 年使用牌照稅, 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 月內一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 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三、程序部分: 查系爭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訂定繳納期限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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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僅停放於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上。
為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分局查獲,核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依使用牌照稅月 30 日起 至查獲日 110 年 9 月 22 日止使用牌照稅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22 日止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計新臺幣按車輛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 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原處分以系爭車輛查屬牌照經註銷後復使用公共道路,原應補徵自註銷牌照 日起至本次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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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稅局主動通知 自住房屋要設戶籍
育兒補貼等,有規定要設戶籍;此外,如果家中車輛為身心障礙者用車並已免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