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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騎樓不是房屋稅課徵範圍,但這樣做,會被課稅!!
,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不課徵房屋稅,但如果騎樓全部或部分時段封閉或供營業使用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已非供公共使用,仍應依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騎樓原供營業使用,如已恢復供公共通行,記得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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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部分面積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屬建造房屋應留之法定空地
系爭土地部分面積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屬建造房屋應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不合。申請人所有本市○區○段○地號土地,原申准按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申請部分面積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私設巷道 使用,因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不符,本局爰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定其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及第9條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 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69 年 5 月 5 日『土地稅減免規則』修 正發布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惟屬建造房屋應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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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有部分面積經核准免稅及課徵田賦,嗣查得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
系爭土地有部分面積經核准免稅及課徵田賦,嗣查得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經補稅後申請人主張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宗地面積為 1,496.63 平方公尺,原 8.23 平方公尺申准免徵地價稅868.63 平方公尺興建建物及舖設水 泥供○木箱行使用,已不符合減免地價稅及課徵田賦之要件, 本局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尚土地稅法第10條、第14條及第22條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 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二、系爭土地原部分免徵、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及田賦, 嗣查得有868.63 平方公尺供○木箱行使用,未符合減免及 課徵田賦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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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不符課徵田賦要件,爰予補徵尚在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
系爭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不符課徵田賦要件,爰予補徵尚在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申請人主張該土地供公眾通行,應予免徵地價稅。嗣經本局查得自 99 年起已變更為非農 業使用,核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 條第 1 項規定課徵田賦之要件, 乃依稅捐稽徵法第 21條及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 稅率補徵核課期間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但 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向後發生稅捐減免作用。然如前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規定土地稅之減免,除符合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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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已由原來自用住宅用地之用途變更供出租使用,嗣再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未依土地稅法第
系爭土地已由原來自用住宅用地之用途變更供出租使用,嗣再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未依土地稅法第申請人所有本市西區○地號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嗣查地上房屋於 98 年起有出租情事,致不符合 土地稅法第從而核定 102 年應補徵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之差額計新臺幣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41條及「納稅義務人藉變更、 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所規定。二、系爭土地地上房屋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嗣查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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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於103年間重劃完成,地價稅自104年起減半徵收2年,
系爭土地於103年間重劃完成,地價稅自104年起減半徵收2年,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於 103 年 3 月 3 日重劃完成,本局依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17 條後段規定,減半徵收 104 年及 105 年地價稅,併同所不爭執之○區○段○、○地號 等土地,核定 106 年地價稅計新臺幣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為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所規定。作使用,僅部分供種植地瓜葉使用,其於重劃完成後原預計 興建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2 年,此揆諸同法第 14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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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屋係危樓且漏水可減半繳納房屋稅,請退還房屋稅。
系爭房屋係危樓且漏水可減半繳納房屋稅,請退還房屋稅。申請人所有坐落本市南區○路○巷○號之房屋(稅籍編號○ 000)經依使用執照所載構造、用途及地上總層數等資料,核認 其標準單價,據以計算房屋評定現值其中除 1 樓 43.9 平方公尺(房屋現值為 18 萬 6,800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依……第 2 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 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109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載明可減半繳納房屋稅,至超 商繳款時仍要繳納全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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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續作農業使用,惟查該地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雖續作農業使用,惟查該地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2 條所定課徵田賦之要件, 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本局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土地稅法第 14 條及民法第人為代繳義務人, 補徵尚於核課期間內 106 年至 110 年之地價稅,土地稅法第22條…」及「……被繼承人死亡前應 納房屋稅於死亡後始發單補徵案件(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稽徵 機關發單補徵時,房屋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四、按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 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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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主張因不清楚相關法令規定,致未辦理房屋稅籍,該屋實際供教會使用
申請人主張因不清楚相關法令規定,致未辦理房屋稅籍,該屋實際供教會使用,請准予自98年度起免徵房屋稅。申請人所有坐落本市南屯區○號房屋(稅籍編號:○),103 年,乃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准自 103年 4 月起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5條款至第 8 款、第 10 款、第 11 款及第 2 項 規定減免房屋稅者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四、按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符合減免房屋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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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屋自93年10月起即供牧場從事蛋雞養殖業務,迨105年9
系爭房屋自93年10月起即供牧場從事蛋雞養殖業務,迨105年9月12日始申報設立稅籍及減免,本局准自申報日當月起免徵,並補徵尚在核課期間內之房屋稅申請人所有坐落本市○區○里○路○段○巷○號房屋(稅籍編號:○)7 條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6 款申報稅籍並申請免徵房屋稅,准自申報日當月起免徵,並補徵尚在核課期間內之房屋稅分別為 101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15條四、按專供飼養禽畜之私有房屋減免房屋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其以往符合減免要件之稅捐週期房屋稅仍不得減免。徵,其以前年度房屋稅仍不得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