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因入獄即經補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因入獄即經補徵使用牌照稅申請人係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於 96 年 1 月 11號自用小客車供其本人使用,申准依使用牌 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4 月 30 日入監服刑,迄未出監,系爭車輛自斯 時起難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 障礙手册或證明日入監服刑,該車已非供身心障礙 者使用,本局爰補徵尚於核課期間內之項第 8 款 明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倘係領有駕駛執照之身
-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戶籍異動造成免稅條件消失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原申准免徵牌照稅,嗣戶籍異動造成免稅條件消失申請人以其所有○號自用小客車供同一戶籍取得身心 障礙證明之母親張游依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免徵使,從而核徵 105 年 3 月 2 日至同年 12 月 31、「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因身心 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 1 輛為限。,請於文到 1 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原申請 免稅地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或同址
-
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
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日起已不 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免稅要件經本局填 發繳納期限訂至 105 年 1 月 4 日止之繳款書,補徵次按「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册或證明,並領有駕駛 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又免徵使用牌照稅係身心障礙者之福利,並 無身心障礙者入監服刑即應取消免稅之理
-
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
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原供同一戶籍之身心障礙者 即申請人之子日起申准依使用牌 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出日起恢復課稅,並補徵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同年月、「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 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 障礙者以,是自其申准免稅時,即負有車主與持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同一戶籍或同址之義務
-
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因供同戶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之配偶○15 日經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符,應自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本局爰向其課徵 111 年使用牌及「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 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嗣身心障礙者出境仍得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配偶或同一戶 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
-
臺中市9月起清查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免稅案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施行,及鼓勵私人捐贈土地用於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土地稅法均訂有相關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未將土地收益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發現捐贈人以任何方式取得土地捐贈之利益,除了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外
-
申辦項目免書證謄本表
tr> 申請道路土地減免< 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td>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