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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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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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一、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憲法第 19 條所明定。 次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 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 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 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及「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 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 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 1 輛為限;因 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 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 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 千 4 百立方公分……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 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明定。再按「一、身心障礙者本人 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嗣身心障礙者出境 2 年以上,戶 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應認非屬供該身 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至身心障 礙者出境,於其戶籍未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前,該車輛 仍得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配偶或同一戶 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 同……」為財政部 108 年 6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800007140 號令所釋示。
二、身心障礙者之戶籍於 111 年 5 月 4 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 外登記,核與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免稅規定不 符,本局遂取消免稅,並自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
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其配偶外出工作,盡心照顧家庭,因 疫情入、出境皆須隔離,致長達 2 年多無法回家團聚,且時 時擔心工作不保,收入不穩,家中會頓失經濟依靠,每一筆 支出都是家庭重擔,該車平時偶爾亦供接送子女就學使用, 請慈心體諒,續以免徵 111 年使用牌照稅云云。
四、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身心障礙者因本 身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除本人所有之車輛外,仍得以配 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以 1 部車為限享 有免稅,惟究係考量其由共同生活之家屬負責接送之需要, 特予之租稅優惠。惟身心障礙者出境達 2 年以上,且戶籍遭 戶政機關逕行遷出,因原免稅車輛已非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之日起恢復課稅,此觀財政部 108 年 6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800007140 號令釋意旨甚明。卷 查申請人所有系爭車輛,原供身心障礙之配偶○君使用,於 109 年 6 月 15 日申准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 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因○君出境逾 2 年,經戶政機關於 111 年 5 月 4 日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 規定。徵於租税採法律主義為憲法第 19 條明定之原則,課 稅應有法律依據,免稅亦然,法定課稅要件既已具備,稽徵 機關尚乏因個人因素再予衡酌裁免之餘地,本局依首揭財政 部令釋規定,自○君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洵 屬有據,應予維持。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 定決定如主文。
結語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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