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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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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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一、按「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 依本法納印花稅。」、「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印花稅稅率 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 1‰,由立約或立 據人貼印花稅票……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 4 元,由 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註: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點規定,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臺幣 之 3 倍折算。)、「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 計算稅額……」分別為印花稅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及 第 13 條第 1 項所明定。次按「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同一 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 以上性質而言……」為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 規定。
二、申請人訂立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之契約書,僅按買賣動產契據 貼用印花稅票,爰補徵其短繳之稅款。
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灑水洗街車輛採購案,依投標須 知所載,係財物採購,兼具購買及定製兩種以上性質,並非 工程或勞務採購,且於交車驗收合格後,最終財產權係移轉 ○○市清潔大隊,參照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1590 號判例 及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民事裁判意旨,按稱「製造物供 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 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 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 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 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兩者 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 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 用買賣之規定,是系爭契約是否應歸類為買賣動產契據云云。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 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及第 49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 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 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故於探求當事人立約真意時, 所應力求者,乃於解釋契約條款時,斟酌當事人訂約時客觀 上所存在之一切情事,以契約當事人所欲達成之契約目的為 基準,不違背契約本質,而為符合公平正義之契約解釋。至 所謂契約之目的,係指當事人基於契約內容所欲達成之經濟 效果。而所謂契約之本質,則係指通常交易觀念,及一般交 易當事人所得合理預期之給付目的與契約利益而言,此有最 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053 號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卷查○○市 清潔大隊就「108 年度灑水洗街車輛採購案」辦理公開招標, 由申請人以最低總價 349 萬 9,200 元得標,渠等乃於 108 年 2 月 27 日簽訂系爭契約書,而觀諸其財物採購契約「第 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 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 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第 2 條履約標的:(一)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 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15.契約價金總額,除另 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 施工所必須之費用。」、「第 7 條履約期限:(一)……完 成交貨之期限:決標次日起算 230 日曆天內履約完畢(包含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規格檢測、教育訓練等)。」、「第 9 條履約標的品管:(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 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二)機關於 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 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 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 恢復履約……」;投標須知「第 3 點:採購標的為財物;其 性質為購買、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投標須知補充 規定「第 8 點灑水洗街車輛採購規格:(一)規範:1.本規 範係用以採購專用於本市道路所使用之灑水洗街,本車輛設 備必須架裝於 2019 年(含)或以後出廠符合亞熱帶氣候標 準車型或規格產品(不可以寒帶規格車輛改裝)之卡車底盤 上,並配備所有灑水洗街正常操作所需之新車車體及原廠標 準配件……3.廠商所交付機關之車輛……全車所使用之材 料、零件等均需為新品,機關亦得派員不定時至工廠勘驗。 4.……另本採購若無臚列者且涉及安全或規格規定,廠商需 依相關安全法規或其他之相關法規之規定,配附所有正常運 作所需之原廠或原廠指定之零配件,所有製作規範須依原廠 所制定最新設計標準之品管標準施作。(二)底盤規格……12.廠商應設計本車輛電源之供應須能滿足並超過車上所加 裝之各項耗電裝置之負載需求。13.底盤除原出廠所施作之 防鏽處理外,需另施以噴塗防鏽塗料,以延長車體耐用年 限。(三)車廂罐體規格……(四)灑水泵浦規格……(五) 吸水汽油引擎泵浦規格……(六)灑水車功能……(七)消 防設備……(八)整車尺寸及罐體檢驗要求……(九)配件 規格及要求……」、「第 9 點其他要求……2.廠商應負責辦 理本採購車輛之進口、製造、審驗、登記、檢驗、領牌、1 年期保險……及運送等相關事宜,所有費用及依法應支付之 一切規費、稅捐、牌照請領及雜費等,均由廠商支付……」 等約定,足見渠等訂約當時所欲達成之契約目的,並非僅限 申請人出售市面流通特定規格或廠牌之車輛予○○市清潔 大隊,而係約定由申請人依○○市清潔大隊之需求設計、製 造及交付灑水洗街車輛,已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 他方再給付報酬之承攬性質,是渠等訂約之目的不僅在於工 作物所有權之移轉,亦著重於工作物之完成,系爭契約並非 單純之買賣契約,而兼具承攬契約之性質甚明,依印花稅法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自應適用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課徵印 花稅。從而,原處分認系爭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應按承 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3,332 元,扣除申請人已依買賣動 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之 12 元,補徵印花稅 3,320 元,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 定決定如主文。
結語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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