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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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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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一、按「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 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5 %,最高不得超過 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 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為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所明 定。次按「住家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 不包括左列各項之現值:(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 「主旨:房屋之騎樓全部或部分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 業外時間,則供公共通行,應否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 二、查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 件,……本案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分別為財政部 74 年 7 月 22 日台財稅第 19180 號函及 88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81926271 號函所釋示。
二、系爭房屋之騎樓因部分封閉堆置物品,未供公共通行使 用,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爰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房屋之騎樓外露,並無阻塞, 請依法免徵房屋稅云云。
四、按騎樓既亦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而可增加房屋使 用價值之建築物,原應併同主建物核課房屋稅,惟基於 其具有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之公益性質,依前揭財政部函 釋例外准予免稅,是以騎樓房屋稅之徵免,應以該地是 否供公共通行使用為斷。質言之,就時間言,應不分日 夜,就空間言,應不得增設鐵門等區隔設備或堆積物品 阻礙通行,始有前開函釋適用之餘地。卷查系爭房屋騎 樓計 13.65 平方公尺部分,經現場勘查結果,與左方鄰 戶接壤處裝設鐵門遭封閉,觀其阻隔情形,一般人員並 無通行之可能性;又系爭房屋騎樓堆置物品,此有採證 照片附卷可稽,於騎樓原該具有供公共通行之機能自有 防礙,顯難主張符合首揭財政部函釋規定,可隨時供公 共使用之要件。準此,該騎樓既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本局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規定決定如主文。
結語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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