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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10-11
  • 張貼日:2018-04-03
  • 點閱次數:14809712

房屋稅條例修正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房屋使用情形

法定稅

下限

上限

住家用

自住

全國歸戶

全國3戶以內

1.2%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1.0%

非自住

全國歸戶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2%

4.8%

特定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1.5%

2.4%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5%

2.4%

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2年以內

2%

3.6%

超過2

2%

4.8%

非住家用

供營業用

3%

5%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使用

1.5%

2.5%

 註:

  • 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全數累進」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 為防杜委託人藉由信託移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受託人,規避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適用較高稅率,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與委託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合併計算戶數(例如單一自住之一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戶數或其他住家用房屋之戶數)。惟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基於受益人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該類信託房屋併入受益人之戶數計算。

財政部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

賦稅署「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情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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