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10-11
- 張貼日: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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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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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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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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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歸戶 |
全國3戶以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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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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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 |
全國歸戶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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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
1.5%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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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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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
2年以內 |
2%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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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年 |
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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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
供營業用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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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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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使用 |
1.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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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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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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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全數累進」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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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委託人藉由信託移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受託人,規避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適用較高稅率,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與委託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合併計算戶數(例如單一自住之一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戶數或其他住家用房屋之戶數)。惟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基於受益人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該類信託房屋併入受益人之戶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