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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
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乃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號自用小客車,因自 101 年 7 月 27 日起已不 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1 月 4 日止之繳款書,補徵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大隊查獲(違規單號○),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第28條,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 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前經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次查 系爭車輛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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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分期繳稅專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適用)
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1051" target="_blank" title="使用牌照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使用牌照稅線上申辦(另開新視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