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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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房屋有不同的課稅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贈與房屋,則為契稅條例所明定課徵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贈與契稅,受贈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及房屋之課稅規定不同,贈與房屋請如期申報契稅,以免逾期遭加徵怠報金。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