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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無須申報契稅

  • 張貼日: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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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房屋,無需辦理契稅申報,逕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而配偶一方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該移轉非屬上開條例規定課徵範圍,故免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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