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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31日訂定土地移轉契約者,其適用112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為113年1月29日

  • 張貼日: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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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徵;倘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潭小姐如於11212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臺中市北屯區土地,訂約日(112)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113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3萬元。此時,只要潭小姐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即113129()以前,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可以11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萬元來核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期限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13)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萬元為移轉現值,因此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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