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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所訂定之契約如何貼繳印花稅?

  • 張貼日:2021-06-16
  • 點閱次數:1480914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價款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但申請物權登記,再依規定格式訂定之契據,提供給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公契,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課徵範圍,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契於辦理物權登記時,應貼繳千分之ㄧ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不需貼繳印花稅;但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貼花、銷花程序耗時且不便,民眾可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全功能櫃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申請網路帳號,自行申報及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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