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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 張貼日:2021-01-05
  • 點閱次數:26

  (臺中訊)房屋拆除後,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未即時申請註銷房屋稅,除有相關證明可獲知實際拆除日期自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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