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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訂立贈與土地契約後離婚 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張貼日: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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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一對夫妻於108年6月10日訂立土地贈與契約,隨後於同年6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至同年6月25日夫妻雙方始辦理土地贈與移轉現值申報,因贈與土地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故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只要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縱使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對的,如上述這對夫妻於108年6月23日才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則不得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善用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節稅方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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