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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 張貼日:2019-06-24
  • 點閱次數:14809166

  (臺中訊)餐飲店提供卡拉OK設備供人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應比照KTV視聽歌唱娛樂業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於開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餐飲店為了吸引顧客,會附設收費或免費卡拉OK增加賣點,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因視聽歌唱KTV及卡拉OK等娛樂設施,是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規定應課稅之範圍,依同法第7條規定,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多數餐飲業者,不知道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違反規定之業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餐飲業者,餐飲店内如果附設卡拉OK設備供人歡唱娛樂,請記得要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如果營業人還有其他疑問想要進一步了解,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會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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