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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要趁早,稅款繳納比較少

  • 張貼日:2018-10-09
  • 點閱次數:1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承租人退租後欲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辦理使用情形變更,就可以少繳點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且是愈早申請愈有利,因為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原供非住家使用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供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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