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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1)

  • 張貼日: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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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於104年9月出售臺中市豐原區之自用住宅用地,於105年6月購買太平區之自用住宅用地,於105年7月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退還出售地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張先生於106年5月又將其重購之太平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給配偶張太太,因5年內再移轉,依規定應追補原退還稅款。因此,該分局提醒民眾,已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以免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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