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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無法開啟)系爭地上房屋所領使用執照所載騎樓地面積為 48.52 ㎡, 僅有 6. 26 ㎡ 有 梁柱建物 ,其餘部分 則無建築改良物 完全符合土減規則第10條第1項免稅規定。

  •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23-01-01
  • 點閱次數:14809137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6條

案情概述

系爭地上房屋所領使用執照所載騎樓地面積為 48.52 ㎡, 僅有 6. 26 ㎡ 有 梁柱建物 ,其餘部分 則無建築改良物 完全符合土減規則第10條第1項免稅規定。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結語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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