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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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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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一、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 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 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作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修正 施行後第 1 次移轉,或依第 1 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 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分別為土地稅法第 28 條、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 (同農發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所明定。次按「農 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 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 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 37 條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依法應完 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 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 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 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本條例中華民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農發條例第 38 條之 1 所明定。再按「……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 何時變更……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 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 1 項 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為財政部 102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051730 號函所釋示。
二、申請人申報受贈系爭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以 89 年 1 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原地價,嗣查該地不符合農發 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及土地稅法第 39 條 之 2 第 4 項之規定,本局未准其請,乃依系爭土地原規定地 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土地從來皆作農業使用,40 餘年 來未變更用途,僅臺中市政府多次檢討紙上作業之劃設,惟 並不影響該地作農業使用之不變事實。農發條例第 38 條之 1 立法意旨,即是針對此類土地因政府都市計畫之變更,然實 際細部計畫未完成致未依計畫用途使用者所給予之租稅遞 延。該地多次變更都市計畫為非農業用地,迄今仍未依變更 後之都市計畫用途開發使用,且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農業局及地政局函復表示,該地號未依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依現況符合作農業使用,其所屬重劃區重劃計畫 書尚未核定或公告實施,從上述權責機關之查復,對照農發 條例第 38 條之 1 文義內容,應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云云。
四、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而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倘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 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 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 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同時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 業主管機關所出具相關文件,若屬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 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 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亦得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惟依財政部 102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051730 號函釋,農業用地如有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之情形,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前揭之審查要件,始有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究其意旨,係以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 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自該主要計畫發布迄該地發 生移轉或繼承時,細部計畫均未完成法定程序,或雖已發布 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但 均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致均無法按變更後 之計畫用途使用或均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 而仍作農業使用並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予以繼續適用 相關租稅減免規定,其意旨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 訴字第 648 號判決所肯認。卷查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工業區三 期工業區範圍,原為農業用地,考量廠商擴廠需求,71 年變 更為工業區用地,嗣經臺中市政府 92 年 4 月 23 日府工都字 第 0920055338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臺中市都市計畫(臺中 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細部計畫」,屬「公園兼兒童遊樂 場用地」,計畫書載明未開闢公共設施以一般徵收或多目標 之方式辦理開發。103 年 6 月 12 日再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臺中工業區及工業住宅社區)(三期工業區尚未 徵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該土地屬「機關用地」,計 畫書載明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申言之,系爭土 地於 71 年變更為工業區用地,至臺中市政府 92 年 4 月 23 日公告發布細部計畫前,符合農發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71 年-92 年 4 月 22 日)。而 92 年間完成細部 計畫後,因非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地區,不符前揭農發條例同款規定或同條項第 2 款所定得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92 年 4 月 23 日-103 年 6 月 11 日)。 雖臺中市政府嗣於 103 年 6 月 12 日再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後,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迄 今,復符合農發條例同條項第 2 款規定(103 年 6 月 12 日迄 今),惟已非歷次變更均符合農發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所 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審查要件,此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 109 年 3 月 30 日中市都計字第 1090050377 號函附卷可 稽。據此,依財政部前揭函釋,該土地移轉尚無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之適用,本局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無不合,應予 維持。至申請人於申報系爭土地移轉現值時另申請依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原地價乙 節,查該土地於前揭修法前已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縱仍 作農業使用,尚無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以該修 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併予敘明。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結語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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