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Logo 改改改

:::
Icon Side 1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檔案無法開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經法院和解成立,無須支付對價即取得系爭土地權利持分,屬無償移轉,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17-11-01
  • 點閱次數:14809135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5條及第28條

案情概述

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經法院和解成立,無須支付對價即取得系爭土地權利持分,屬無償移轉,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結語

附註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