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1-21
- 案例日期: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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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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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前言
主文
事實
理由
一、按「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 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2%,最高不得超過 2 %。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 1.2%。二、非住家用房屋, 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3%,最高不得 超過 5%……。」為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所明定。次按「臺 中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 屋按其現值課徵 1.2%……三、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 3%。」為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 3 條所規定。 再按「房屋樓層之高度在 4 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 10 公分為 1 單位,增加標準單價 1.25%……。」為臺 中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簡化評定作業要點)第 9 點所規定。又「住家房屋現值, 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左列各項之現值: (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主旨:房屋之騎樓全 部或部分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則供公共通 行,應否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查騎樓房屋稅之徵 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本案房屋之騎樓供 設攤營業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 稅。」分別為財政部 74 年 7 月 22 日台財稅第 19180 號函 及 88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81926271 號函所釋示。
二、系爭房屋之騎樓因封閉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自 103 年 3 月起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房屋之騎樓平日皆開放並未封 閉,左右二側封閉的鐵門皆非其本人安裝,尚請詳查,續 予免徵房屋稅云云。
四、按騎樓既亦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而可增加房屋使 用價值之建築物,原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財政部函 釋例外准予免稅,係基於其具有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之公 益性質,是以騎樓房屋稅之徵免,蓋應以其是否隨時可 供公共通行使用為斷。卷查系爭房屋 1 樓 63.91 平方公 尺供○有限公司使用,經本局東山分局 103 年中市稅山 分字第○號函知自 103 年 3 月起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一 事,為申請人所不爭執。至於騎樓計 31 平方公尺部分,經現場勘查結果,與鄰戶接壤之左右兩側均遭封閉,臨 路面裝設可下拉之捲門及固定式邊門,當下並有汽、機 車輛停放其內,此有採證照片附卷可稽,顯已無法暢供 公共通行使用。縱如申請人所稱左右兩側鐵門非其所安 裝,惟其順勢於正面加裝機動捲門設施,充分享有隨時 因應所需關閉作為私人室內空間使用之增益,對於騎樓 原本該具有供公共通行之機能自有防礙,益難主張符合 首揭財政部函釋所要求,可隨時供公共通行之要件。準 此,該騎樓既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本局自 103 年 3 月 起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核計增加 369 元併入原稅籍 課徵,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規定決定如主文。
結語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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