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閱覽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攜離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