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只有一部份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份,就其他部份盡量公開或提供。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份抽離後提供應用。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份適當隱藏或遮掩後提供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