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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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如持有駕駛執照,車輛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車輛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才可以申請免稅。如符合條件,記得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自申請核准日起即開始免稅,不需等到開徵期收到稅單才提出申請,請民眾留意。
二、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備妥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口名簿(車輛為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代替)。
三、自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